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本协会是政府管理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评审工作的助手,是全省从事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关心该项事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宗旨是:积极推动全省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事业的发展,促进相应的培训、技术服务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帮助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与检测服务质量,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可、实验室认可与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的交流,为陕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我国质量认证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评审准则及有关法规文件等标准。
(二)在全省开展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的咨询业务以及认证认可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服务、评审员和企业内部审核员的培训工作。
(四)加强对世界各国认证认可制度和惯用程序的研究,向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就质量认证及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咨询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报告,为我省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完善及质量认证认可、咨询工作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五)收集、整理和编译国内外质量认证认可、咨询方面的规定、动态和有关文献资料,开展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学术研究工作。
(六)开展各种交流活动,加强同全国其他省市质量认证认可机构、咨询机构的联系,了解国际及国内质量认证认可、咨询工作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全国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组织及省内外质量认证咨询组织的活动,使我们从事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及咨询工作的人员有更多地参加省内外评审、咨询和培训的机会。
(一)宣传和贯彻我国质量认证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评审准则及有关法规文件等标准。
(二)在全省开展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的咨询业务以及认证认可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服务、评审员和企业内部审核员的培训工作。
(四)加强对世界各国认证认可制度和惯用程序的研究,向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就质量认证及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咨询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报告,为我省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的完善及质量认证认可、咨询工作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五)收集、整理和编译国内外质量认证认可、咨询方面的规定、动态和有关文献资料,开展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学术研究工作。
(六)开展各种交流活动,加强同全国其他省市质量认证认可机构、咨询机构的联系,了解国际及国内质量认证认可、咨询工作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全国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组织及省内外质量认证咨询组织的活动,使我们从事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及咨询工作的人员有更多地参加省内外评审、咨询和培训的机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条件是:
1、对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咨询工作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评审和咨询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热心于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评审和咨询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行质量认证的工矿企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业服务等企业单位,积极推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的校准、检测实验室,从事科研、情报、标准化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及专业认证评审和咨询机构与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和全省性质认证认可评审和咨询工作研讨会及外出考察等权利;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为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科普资料、经验总结等;
(五)经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会费,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发给会员证;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条件是:
1、对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咨询工作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评审和咨询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热心于质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评审和咨询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行质量认证的工矿企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业服务等企业单位,积极推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的校准、检测实验室,从事科研、情报、标准化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及专业认证评审和咨询机构与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和全省性质认证认可评审和咨询工作研讨会及外出考察等权利;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为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科普资料、经验总结等;
(五)经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会费,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发给会员证;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开,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长提出审议的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批准第十二条第(六)项和提交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五)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审查上报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三)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长提出审议的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批准第十二条第(六)项和提交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五)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审查上报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三)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省内外发起单位的投入资金;
(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认证认可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出版书刊,发行资料等收入;
(四)省内外有关机构和单位的赞助。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二)协会各项收入除支付办公费用、房租及雇员工
资后,用于协会事业发展;
(三)协会财务制度经协会理事长批准后实施,协会
财务工作按财务工作制度执行。
(一)省内外发起单位的投入资金;
(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认证认可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出版书刊,发行资料等收入;
(四)省内外有关机构和单位的赞助。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二)协会各项收入除支付办公费用、房租及雇员工
资后,用于协会事业发展;
(三)协会财务制度经协会理事长批准后实施,协会
财务工作按财务工作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活动时,须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自行解散的决议,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未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前,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经会员协商后,由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发起人提出建议人选的候选人名单,由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确定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活动时,须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自行解散的决议,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未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前,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经会员协商后,由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发起人提出建议人选的候选人名单,由陕西省质量认证认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确定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